法律专家解析强制拆迁背后问题政府在其中的角色

2007年01月15日 07:55
    ■深度提示

     2006年11月7日,北京南礼士路19号危改工程拆迁区内,居民杜建平被拆迁经理指使保安群殴致死一案,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     2006年10月25日、11月1日,本报“北京/深度”版报道了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的数百居民拥有房屋产权证,却莫名遭遇拆迁。一些居民因家里被断暖气、断水或粪水进屋而含泪离开,一些未搬迁居民家中的窗户被砸,院落围墙被拆。

    媒体报道的典型恶性拆迁事件还有沈阳一被拆迁人被困26天、湖南嘉禾违规拆迁事件打出“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,我就影响他一辈子”的口号、呼和浩特刘福旺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双腿被砍断等。

    这些强制拆迁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,引起了公众对拆迁的深刻反思。就强制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,记者采访了我及其他专家(此处仅将我的阐述录下,原载华夏时报)。

    对话1

    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

    记者:房屋拆迁涉及哪些法律关系?政府在拆迁中扮演着怎样一种角色?

    王才亮(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、杜建平案原告代理律师):房屋拆迁中交叉着两个法律关系,其一为政府管理,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;其二为市场上的产权买卖,属民事法律关系。法律应当保证公民对房屋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,但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,公民对房屋的财产权利有可能被取消,此时公民应得到补偿,保障公民在经济利益上不吃亏。政府在拆迁活动中的角色,也有两种情况: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由政府直接征收,政府扮演的是运动员的角色。这种情况下,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其实也有相互的钳制和制约,政府也充当裁判员的角色。在更多的情况下,房屋因为土地权转移、房地产开发而拆迁,政府担当的是裁判员的角色,设立行政许可,并在拆迁活动中予以监管,在拆迁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出面裁决。 

法律专家解析强制拆迁背后问题政府在其中的角色

2007年01月15日 07:55
    ■深度提示

     2006年11月7日,北京南礼士路19号危改工程拆迁区内,居民杜建平被拆迁经理指使保安群殴致死一案,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     2006年10月25日、11月1日,本报“北京/深度”版报道了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的数百居民拥有房屋产权证,却莫名遭遇拆迁。一些居民因家里被断暖气、断水或粪水进屋而含泪离开,一些未搬迁居民家中的窗户被砸,院落围墙被拆。

    媒体报道的典型恶性拆迁事件还有沈阳一被拆迁人被困26天、湖南嘉禾违规拆迁事件打出“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,我就影响他一辈子”的口号、呼和浩特刘福旺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双腿被砍断等。

    这些强制拆迁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,引起了公众对拆迁的深刻反思。就强制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,记者采访了我及其他专家(此处仅将我的阐述录下,原载华夏时报)。

    对话1

    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

    记者:房屋拆迁涉及哪些法律关系?政府在拆迁中扮演着怎样一种角色?

    王才亮(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、杜建平案原告代理律师):房屋拆迁中交叉着两个法律关系,其一为政府管理,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;其二为市场上的产权买卖,属民事法律关系。法律应当保证公民对房屋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,但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,公民对房屋的财产权利有可能被取消,此时公民应得到补偿,保障公民在经济利益上不吃亏。政府在拆迁活动中的角色,也有两种情况: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由政府直接征收,政府扮演的是运动员的角色。这种情况下,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其实也有相互的钳制和制约,政府也充当裁判员的角色。在更多的情况下,房屋因为土地权转移、房地产开发而拆迁,政府担当的是裁判员的角色,设立行政许可,并在拆迁活动中予以监管,在拆迁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出面裁决。 

    对话2

    经营性土地的转让应协商

    记者:从法理上讲,对于经营性用地的取得和转让,政府是否有权进行强制拆迁?
    王才亮:我们所说的强制拆迁,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执行,是政府为保证其裁决的有效性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。对于经营性用地,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、拆迁过程中,对少数达不成拆迁协议的,由政府裁决,政府为保证其合法生效的裁决的有效性,可以进行强制拆迁。

     对话3

    强制拆迁前须开听证会

    记者:依据现行法律,强制拆迁须具有怎样的前提条件?
    王才亮: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,其一,整个拆迁活动必须是合法的;第二,对强制拆迁有合法的法律文书。 

    对话4

    被拆迁人可申请复议或起诉

    记者:强制拆迁的合法程序是怎样的?被拆迁人不服裁决时应如何维权?
    王才亮:强制拆迁在程序上有三个方面,第一,强制拆迁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;第二,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应当将强制拆迁有关事项告知被执行人;第三,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本身应具有执法权。依照现行法律,强制拆迁有两个途径,其一,由房屋所在地的市、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;其二,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。依据我国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强制拆迁之前应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,给被拆迁人申辩的机会。总之,强制拆迁必须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和依法进行的原则。对于被拆迁人不服裁决的情况,被拆迁人可以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复议,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非特殊情况,一般不采用强制执行。 

    对话5

    不得对被执行人造成人身伤害

    记者:在强制拆迁的执行过程中,若被拆迁人拒绝配合而发生人身危险,政府应当如何处理?
    王才亮:在强制拆迁过程中,应贯彻一个基本原则,即“人房分离”原则。对于强制拆迁,必须是穷尽了其他一切办法,工作做到位了以后才能实施。公民的人身权利优先于开发商的经营权利,优先于任何财产权利。在强制拆迁过程中,从政府角度讲,应尽力避免人身危险的发生,在被拆迁人出现危险时,拆迁应当停下来,等人、房分离了才能继续,否则,现场指挥者应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。

对话6

    土地使用方和占用方协商一致

    记者:在国外,拆迁方面有什么好的方法和经验吗?

    王才亮:拆迁制度是我国在转型期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。在国外,有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或因旧城改造而拆除房屋的情况。但是在这些房屋拆除活动中,政府并不积极介入,而完全以平等的买卖关系处理,是一种完全的民事行为,大家的财产权利、人身权利一律平等。我一直对我国的拆迁现状持否定态度,它耗成本、耗资源,并且是一种严重的扰民行为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,大拆大建既不合国情,也不合民心,严重影响社会和谐,激发社会矛盾。 

    对话7

    建议拆迁轻补偿、重安置

    记者:在拆迁及强制拆迁方面,您有什么政策建议吗?

    王才亮:我认为应当慎重进行拆迁,慎重选择强制拆迁这种激烈的拆迁手段。首先,要“执法必严”。政府应严格依法行政,对拆迁许可要依照《行政许可法》,认真执行听证制度。借鉴香港的做法,在拆迁范围内的大多数居民反对拆迁时,应顺应民意,不批准拆迁许可。

    第二,“以人为本”的观念要始终体现在行政行为中。目前,房屋拆迁制度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依据,最高层级仅限于行政法规。我国《宪法》规定,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权征收土地,《物权法》草案第五稿加入了征收与拆迁的内容,但第六稿仍然没有对“公共利益”加以界定,这是很大的一个缺陷。实务中,不得任意扩大“公共利益”的概念而侵害公民财产权利。

    第三,严格规范土地储备制度。应当明确,法律的制定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,而不是扩大政府权力。现在的土地储备制度,既没有法律依据,也没有中央政策依据。土地储备本应储备的是荒地、闲置地,目前全国2000多个县市都有土地储备中心,多以公共利益为由代表政府来直接对区域好的地块实行征收、拆迁、出让,获取高额出让收益,而侵害百姓利益,使政府和老百姓对立起来,对这种情况应予以纠正。

    第四,应当明确对强制拆迁额度、数量的限制。如有的地方政府规定,每年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得超过5户,以此来防止权力机关滥用强制拆迁权利。这种制度值得借鉴。

    第五,拆迁活动中,政府不宜过多地依赖公权力,可以依托中介的作用,由第三方来进行估价、提供法律服务与指导等等。

     

    法律专家认为,在强制拆迁中,公民的人身权利优先于开发商的经营权利,优先于任何财产权利,应尽力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人身伤害。